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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及認定后的 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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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6-05 09: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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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及認定后的 辦事指南
一、關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認定標準
(一)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定義
根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 局公告第四一一號)(下稱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 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 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 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 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 者專利權等行為。”
(二)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認定情形
根據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正常申請專 利行為從以下多個角度來認定:
1. 從申請文件撰寫的角度認定
(1)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 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 多件專利申請的; (2)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 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 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3)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
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4)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 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 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 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2. 從申請人的申請行為角度認定
(1)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 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2)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 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 后或異地提交的; (3)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 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3. 從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角度認定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 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 請專利行為的;
4. 從其它角度認定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 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關于以上各項具體內容的理解請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 站首頁 > 政策 > 解讀>“《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 解讀”(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31/content _5597048.htm)
二、關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排查和處理程序
(一)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排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實審、復審程 序或者國際申請的國際階段程序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得知 線索,并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四一一號公告等法律法 規,由各領域專業審查員組建的專門工作組進行排查。
(二)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處理程序
1.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報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排查結果,提出初步認定非正常申 請專利行為的意見,定期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報涉及 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申請號單。
2. 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核查并通知申請人或代理 人
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開展核查,并根據通 報的申請號單,聯系申請人或代理人,通知其進行后續處置。
3.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通報后的處置
(1)撤回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通報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 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 (2)申訴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 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
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4.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后續處理
(1)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請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專利 申請聲明”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該申請失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發出“視 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不 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2)對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訴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 后,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國家知識產權 局認為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發出“審查業務專 用函(轉正常)”,并恢復申請案件的正常審批流程;國家 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發出 “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并 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 (3)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請且未在指定期限內 提交申訴材料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 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
5.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 后的處置
(1)撤回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后, 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 明”主動撤回該申請。 (2)答復“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 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6.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后續處理
(1)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請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專利 申請聲明”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該申請失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發出“視 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不 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2)對申請人或代理人答復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和 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 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轉 正常)”,并恢復申請案件的正常審批流程;國家知識產權 局仍然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發出“審查意 見通知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 (3)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請且未在指定期限內 答復“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7.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的處置
(1)撤回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可以在指 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 撤回該申請。 (2)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 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8.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后續處理
(1)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請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專利 申請聲明”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該申請失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發出“視 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不 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2)對申請人或代理人答復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人的意見陳述和證明材料不 具有說服力的,將發出“駁回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 和無效審理部請求復審。 (3)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請且未在指定期限內 答復審查意見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的注意 事項
(一)使用專用表格
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時,應當使 用標準表格。
表格名稱:《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下載網址: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首頁,“政務服務” 欄目中表格下載頁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 192/index.html
(二)提交途徑
1.電子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http://cponl ine.cnipa.gov.cn)提交。
2.紙件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過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轉 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 6 號,國家知 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郵政編碼:100088。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寄交或面交途徑提交陳述意見也 應當使用“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標準表格。
四、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陳述意見的注意事項
(一)使用專用表格
申請人或代理人針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的 通報進行申訴或針對“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審 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時,應當使用標準表格。
表格名稱:《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
下載網址: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首頁,“政務服務” 欄目中表格下載頁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 192/index.html
(二)提交途徑
1.電子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http://cponl ine.cnipa.gov.cn)提交。
2.紙件申請
申請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過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轉 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 6 號,國家知 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郵政編碼:100088。 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寄交或面交途徑提交陳述意見也 應當使用“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標準表格。
(三)陳述意見的內容
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應當旨在證明其申請 行為或代理行為不屬于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所稱的非正常
申請專利行為,針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通報、“審 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 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情形、根據相關認定角度(申請文 件撰寫、申請行為或代理行為等)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可以包括: 1. 申請基礎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證明真實的發 明創造活動的材料,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 條件有關的證明材料; 2. 申請目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證明申請以保 護創新為目的,而非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 服務績效等的材料; 3. 申請行為、代理行為和轉讓行為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例如:相關行為真實存在的證明材料、相關行為參與人身份 及聯系方式真實性的材料等。
(四)辦理流程
1. 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注冊并登錄專利業務辦理系統 (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過“專利申請及手續 辦理”功能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上傳 證明材料。
(五)辦理進度查詢
1. 電話咨詢:(010)62356655; 2. 當面咨詢: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受理大廳; 3. 提交意見陳述書咨詢。
五、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的后果
(一)被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1.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視情節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 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 對于屢犯等情節嚴重的申請人,自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 行為之日起五年內對其專利申請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2.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 上予以通報,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3.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 常申請專利的數量; 4.各級知識產權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 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 不予資助或者獎勵。
(二)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 專利代理師
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采取自律措施,對于屢犯等 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 法依規進行處罰。
(三)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其他機構或個人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查處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法移送有關 部門進行處理。
(四)涉嫌構成犯罪的
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 刑事責任。
六、線索舉報
為了更好地凈化專利申請環境,如果發現非正常申請專 利行為的相關線索,請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社會評 議平臺向我們反映,具體途徑如下: 專 利 審 查 評 議 ( 專 利 業 務 辦 理 系 統 https://cponline.cnipa.gov.cn——專利審查評議模塊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