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評獎宗旨
引導和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型國家建設、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鼓勵和表彰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對技術(設計)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的突出貢獻。
第二條 評獎周期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共同開展中國專利獎評選工作,每年舉辦一屆。
第三條 獎項設置
中國專利獎設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
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及中國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評選產生,評出中國專利金獎不超過30項、中國專利銀獎不超過60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及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從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評出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不超過10項、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不超過15項。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獲獎比例均不超過各類合格項目數的30%。
第四條 評審組織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中國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開展中國專利獎的評審、批準和授獎等有關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評價指標及權重
(一)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1. 專利質量(25%)。評價: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文本質量。
2. 技術先進性(25%)。評價:原創性及重要性;相比當前同類技術的優缺點;專利技術的通用性。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評價: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4. 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評價:社會效益;行業影響力;政策適應性。
(二)外觀設計專利
1. 專利質量(25%)。評價:創新性和工業適用性;文本質量。
2. 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25%)。評價:設計要點獨特性;藝術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3. 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評價: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4. 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評價:社會效益;發展前景。
第六條 推薦及評審程序
(一)中國專利獎參評項目采用推薦方式,由地方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管理機構、全國性行業協會、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等根據當年評選通知要求擇優推薦。
(二)評審辦公室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初審,并組織開展有關初評工作。
(三)評審辦公室根據初評情況,提出預獲獎項目名單,報評審委員會。
(四)評審委員會對預獲獎項目名單進行審定,確定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
(五)評審辦公室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公示評選結果。
第七條 異議處理
(一)中國專利獎評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眾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辦公室提出。
(二)評審辦公室接收異議材料,成立異議處理小組,對異議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形成異議分析材料及處理意見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和項目申報人、推薦單位。
(三)參與異議處理的有關人員對異議者的身份及有關異議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條 授 獎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根據評選結果公示情況,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予以授獎,聯合向獲得金獎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頒發獎牌和證書,向專利權人頒發獎牌;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獲得銀獎、優秀獎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頒發證書,向專利權人頒發獎牌。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開會議,共同表彰有關獲獎的發明人(設計人)及專利權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公布獲獎結果。
第九條 撤 獎
對于獲獎項目,若發現報送材料不實,且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獲獎條件的,由評審辦公室提出撤銷授獎的意見,經評審委員會批準,撤銷授獎并追回獎牌和證書。
若獲獎項目的專利權被全部無效,授予該專利的中國專利獎伴隨該權利宣告無效亦自動撤銷。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獎評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的通知》(國知辦發管字〔2018〕20號)同時廢止。